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的健身意识和健身需求日益旺盛,而这种需求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过程中,群众体育是最大的薄弱环节、最大的“基础性短板”,不管是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还是政府提供的其他各方面的体育公共服务,不管是群众体育健身的意识,还是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据资料统计,全国三分之二的体育场馆设施在学校,而这部分场馆设施对群众开放的不足20%。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不向社会开放,是极大的资源浪费。现阶段,要有效解决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与群众健身需求之间的矛盾,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是有效、最直接的缓解办法,
已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护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就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问题,一直以来教育部门和学校自身都有一定的担忧和困难,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安全问题,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如果由学校承担责任,对学校来说显然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这个问题不解决,学校肯定没有开放场馆设施的积极性;二是经费问题,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必然会增加学校的经济负担,首先是必须增加管理维护人员,再加上场馆设施本身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损耗折旧,如果这部分费用都由学校承担显然于情于理不合。要解决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以上两个方面的担忧和困难,就必须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由政府来购买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从而盘活占全社会总量三分之二左右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方便老百姓就近就便参与体育健身。我们认为,在推进过程中可以分步实施:一是将教学区与设施区相对分开的学校先行一步,率先实施对社会开放;二是对公办学校,首先要求其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对学生开放,并逐步推行对社会开放;三是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对社会开放其体育场馆设施;四是对所有将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由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或支助,由政府为其办理责任保险。同时,可规定学校根据维护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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