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
发布日期: 2020-06-0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着力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
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一是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明晰企业内部各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界限和企业主个人财产与企业之间的产权界限,引导家族产权向社会化现代产权制度转化。二是进一步放开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流程,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四是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
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一是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二是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切实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三是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加大民营企业在发行债券、企业纾困、股票质押、债转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四是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五是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
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围绕民营企业家普遍关心的法治问题,以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和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为重点,着力完善法治制度,优化法治环境。一是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平等立法原则。坚持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原则,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位阶分明、统一有序、公正平等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进一步完善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在执法层面,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和贯彻公正执法的原则,培育自觉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执政理念,认真贯彻适用统一的法律原则,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司法层面,进一步提升司法保障水平。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环境,关键在于落实平等的司法理念,不断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公正,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起诉权利、诉讼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以及政府的平等地位,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竞争的营商环境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要加快建立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制度,又要尽快出台惩戒“为官不为”、鼓励“为官有为”的措施,使政府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引导帮助,解决困难,使民企积极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一是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地方各级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的诉求通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二是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政府部门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要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三是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四是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黄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