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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说明

发布日期: 2020-10-13

关于《江苏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着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要求的需要。自2018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宗教院校工作得到了新的加强,也对院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中央宗教工作督查以来,对全省宗教院校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要求又提到了新的高度。省委今年的92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制定全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以推动江苏宗教院校工作全面规范管理,培养更多爱国爱教合格人才。

二是着眼全省宗教院校工作实践的需要。全省宗教院校在全国范围内来看,江苏宗教院校数量多、种类多、在校学生人数多,占全国的总量近十分之一。但存在多而不大、多而不强,点多面广、办学水平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全省佛教院校分布散、规模小、水平低的问题更为突出。在办学管理上,受制于没有明确规范规定,办学随意性大,学院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教学计划设置安排、学生学籍管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全省宗教院校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定出台明确的办学管理办法。

三是着眼为全国宗教院校规范管理提供江苏做法的需要。从国家层面来看,《条例》对宗教院校设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对宗教院校的行政管理上,与普通社会高校相比,存在一定的缺失。自新修订《条例》实施以来,中央统战部感到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亟需加强规范。结合江苏宗教院校工作实践,中央统战部自去年以来,就希望江苏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上,认真总结,探索建立富有时代特色的现代办学管理制度,为中央提供行之有效的工作实践参考。

二、修订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一是《宗教事务条例》,二是《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三是《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三、修订过程

自去年9月以来,我委对省宗教院校开展多次调研,并参照普通高校管理制度规定,起草了《办法》。从今年7月开始,我处先后征求委机关相关处室、各相关市局、各宗教院校的意见,10月在结合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又将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委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11月27日,在全省宗教院校公共课教学工作座谈会上,各相关市局、各宗教院校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办法》十分必要、切实可行,建议尽早下发。12月4日,政策法规处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办法》制定的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委领导审定。12月9日经委党组会研究原则通过,12月25日领导签发成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相关单位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省民宗委、受委托市局、省团体、省宗教院校的管理事项和职责。重点是省民宗委的宏观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和年度综合考核规定,市民宗局的工作督导和部分行政事务管理。

二是明确宗教院校建设、管理和招生的内容、程序。主要明确了宗教院校的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工作规定和程序,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师生权益保护,学院财务、安全管理等事项。

三是明确违规责任。在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江苏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